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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某矿建施工单位投标承建一矿井的副井井筒及其井下毗连的马头门、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和水仓等硐室,合同额1.5亿元,工期20个月。该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施工准备,任命具有一级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质的张某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管理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组织施工,10个月井筒施工到底,实现了与主井井筒的贯通,并开始组织井底车场相关硐室的施工。此间,该施工单位又计划投标另外一个高瓦斯矿井的回风井筒,考虑到高瓦斯矿井施工对项目管理的要求较高,施工单位便与建设单位协商,鉴于副井井筒已经到底,井下硐室工程属于中小型项目,二级注册建造师即可担任项目负责人。因此,一旦新项目风井井筒中标,调任张某为新项目风井井筒的项目负责人,另外委派具有二级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质的李某接任张某。建设单位认为不妥。 二、问题
1)李某能否接任副井井筒及硐室项目负责人?说明理由。
2)针对施工单位计划投标的回风井筒项目,如何选用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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