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水利工程目标控制 > 第2章 混凝土工程 > 题目预览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的事故,构成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6个月以上。(2)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事故。(4)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1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事故。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处理。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025版P130 ,【】2026《质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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