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水利工程目标控制 > 第3章 地基与基础工程 > 题目预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若发现下列行为,应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并采取处理措施。
2)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处理措施: 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 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 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2)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未按照规 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 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对发现 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3)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委托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通过擅自隐蔽,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4)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对施 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伪造 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5)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2025版P21 ,【】2026《质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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