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水利工程目标控制 > 第5章 专项验收 > 题目预览
对于施工合同变更的估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监理人确定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工作单价时,应按照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规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25版P98,【】2026《投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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