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造价师 > 土建安装案例 > 第5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 题目预览
【案例题4】
某工业项目发包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的成套生产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管理费和利润为人材机费用之和的18%,规费和税金为人材机费用与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10%,人工工资标准为80元/工日,窝工补偿标准为50元/工日,施工机械窝工闲置台班补偿标准为正常台班费的60%,人工窝工和机械窝工闲置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工期270天,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含税费)。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设备与管线安装作业分包给某专业分包人,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进度必须服从总包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各项费用、费率标准约定与总承包施工合同相同。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4-1所示,图中箭线下方括号外数字为工作持续时间(单位:天),括号内数字为每天作业班组工人数,所有工作均按最早可能时间安排作业。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作业20天后,遇到持续2天的特大暴风雨,造成工地堆放的承包人部分周转材料损失费用2000元;特大暴风雨结束后,承包人安排该作业队中20人修复倒塌的模板及支撑,30人进行工程修复和场地清理,其他人在现场停工待命,修复和清理工作持续了1天时间。施工机械A、B持续窝工闲置3个台班(台班费分别为:1200元/台班、900元/台班)。
事件2:设备基础与管沟完成后,专业分包人对其进行技术复核,发现有部分基础尺寸和地脚螺栓预留孔洞位置偏差过大。经沟通,承包人安排10名工人用了6天时间进行返工处理,发生人材机费用1260元,使设备基础与管沟工作持续时间增加6天。
事件3:设备与管线安装作业中,因发包人采购成套生产设备的配套附件不全,专业分包人自行决定采购补全,发生采购费用3500元,并造成作业班组整体停工3天,因受干扰降效增加作业用工60个工日,施工机械C闲置3个台班(台班费:1600元/台班),设备与管线安装工作持续时间增加3天。
事件4:为抢工期,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将试运行部分工作提前安排,和设备与管线安装搭接作业5天,因搭接作业相互干扰降效使费用增加10000元。其余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和费用没有发生变化。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提交了相关索赔资料。
问题:
1.分别说明各事件工期、费用索赔能否成立?简述其理由。
2.各事件工期索赔分别为多少天?总工期索赔为多少天?实际工期为多少天?
3.专业分包人可以得到的费用索赔为多少元?专业分包人应该向谁提出索赔?
4.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各事件费用索赔为多少元?总费用索赔额为多少元?工期奖励(或罚款)为多少元?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3)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在对事件进行工期索赔分析时,注意受事件影响的工作是否处在关键线路上。网络进度计划图中总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为关键线路,故该项目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④→⑤→⑥→⑦。 事件1中主体结构是关键工作,特大暴风雨是施工单位无法预料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事件2中部分基础尺寸和地脚螺栓预留孔洞位置偏差过大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是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不满足索赔成立的条件,故工期和费用都不能索赔。 事件3中因发包人采购成套生产设备的配套附件不全,造成停工,属非承包方责任,由此造成的增加作业用工、人员窝工和机械窝工费用索赔均成立,设备与管线安装作业是关键工作,故工期索赔也成立。分包人如发现运至现场的发包人采购成套设备缺少附属配件,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上报,由承包人报发包人,由发包人书面答复意见。分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决定采购,采购费不能索赔。 事件4中为赶工期而采取赶工措是承包人的自行决定,故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9.2条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期索赔。事件1由于不可抗力可索赔工期3天。事件2由于工单位原因造成了质量问题,不可以索赔工期。事件3由于发包人采购设备的配套附件不全,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可索赔工期6天。事件4承包方自行决定采取赶工措施,不可以索赔工期。 索赔总工期为:3+0+6+0=9(天);因该项目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④→⑤→⑥→⑦,故实际工期=40+90+3+30+80+6+30-5=274(天)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费用索赔。设备与管理安装作业是由专业分包人施工。 事件3因发包人采够成套生产设备的配套附件不全,造成整体停工3天,即窝工3天,人工窝工费:30×3×50=4500(元),施工机械窝工闲置费:3×1600×60%=2880(元)。因受干扰降效增加作业用工60个工日,即增加费用60×80=4800(元)。由合同约定可知,人工窝工和机械窝工闲置不计取管理费和和利润,所有的费用都应计取规费和税金。故专业分包人可索赔的总费用为:(30×3×50+3×1600×60%)×(1+10%)+60×80×(1+18%)×(1+10%)=14348.4(元)。专业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有合同关系,故专业分包人应该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索赔。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费用索赔和工期奖励。事件1由于不可抗力可索赔工程修复和场地清理费用,承包人可索赔费用:30×80×(1+18%)×(1+10%)=3115.2元。 事件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了质量事故,故不可索赔费用。 事件3由于专业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故承包人可索赔14348.4元。 事件4由于承包人自行决定采取赶工措施,故不可索赔费用,但有工期奖励费用。原合同工期为270天,新合同工期为270+9=279(天),实际工期为274天,故工期提前5天。 总费用索赔额:3115.2+14348.4=17463.6(元)。 工期奖励=(270+9-274)×5000=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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