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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

题目 #200051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某建设工程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010年10月20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11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由于施工合同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日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工程欠款的利息起算日应为()。 2023版教材P116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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