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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题目 #200184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2023版教材P119-120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A.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 B.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C.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 D.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 E.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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