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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关于履行规定的说…
题目 #200237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关于履行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2023版教材P316-317页,《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A. 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B.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 C. 即时结清的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D.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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