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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企业在供应商处购买的水泥,标号明显低于包装上的标注标号,使施工企业…

题目 #219428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某施工企业在供应商处购买的水泥,标号明显低于包装上的标注标号,使施工企业遭受了损失,关于施工企业提出的索赔要求()。 生产者与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本题涉及产品质量与产品标识不符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上说明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由于产品标识是判断此种产品质量的直观依据,因此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与产品质量相符。同时,《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题目中说,某施工企业采购的某批次水泥质量明显低于包装上标注的标号,但未指明是由于生产厂商还是销售商的过错所导致的,因此本题可采用排除的方法,A、B、C明显错误,D项(可向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正确。因为,若是由于销售方的过错导致的,该施工企业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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