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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某施工企业一直拖欠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材料供应商多次索要未果,便将该…
题目 #219729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9.某施工企业一直拖欠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材料供应商多次索要未果,便将该债权转让给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提出要将该债权与需要支付的工程款抵销,施工企业以不知道此事为由不同意。根据《民法典》,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权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 A. 该债权转让时如果材料供应商通知了施工企业,则建设单位可以主张抵销
- B. 材料供应商转让债权无需让施工企业知晓
- C. 材料供应商转让债权应当经施工企业同意
- D. 该债权转让时即使材料供应商通知了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也不可以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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