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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条文释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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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P15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处罚方式不一样,有“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还有“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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