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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3版教材P116页,缺陷责…

题目 #425088 · 监理工程师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列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3版教材P116页,缺陷责任期管理(一)缺陷责任期起算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即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1年)。2、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按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相应提前。(二)缺陷责任1、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缺陷,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1)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也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2)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2、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3、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三)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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