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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如下损失:①在建工程损失10万元…

题目 #457053 · 监理工程师 · 公路工程目标控制 · 公路工程目标控制

53.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如下损失:①在建工程损失10万元;②承包人受伤人员医药费和补偿金2万元;③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万元;④工程清理和修复费用0.5万元。承包人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索赔申请,共索赔13.5万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索赔金额为()万元。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②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故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索赔金额=在建工程损失+工程清理和修复费用,共计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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