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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关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的说法,正确的…
题目 #464108 · 监理工程师 ·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关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的说法,正确的有()。
2023版投资P172页,根据《合同法》:“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⑴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⑶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A. 工程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B.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 C. 工程本身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 D.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E. 工程所需清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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