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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
题目 #504575 · 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 A. 某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 B. 某矿业公司违规违章作业导致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 C. 某矿山加工点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爆炸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当场死亡
- D. 某采石场违章爆破作业,造成2人重伤
- E. 某金矿违法开采,发生透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重伤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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