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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
题目 #504620 · 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3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见教材P102。
- A.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C. 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D. 应处以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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