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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某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矿…

题目 #505417 · 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7.某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矿长何某擅自安排30名作业人员下井作业。作业期间发生透水事故,20多人被困,经全力救援,所有人员成功获救,但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何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没:(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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