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 第16章 施工成本管理 > 题目预览
下列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及工作中,不应予计量的有。
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应予以计量: (1)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 (2)承包人原因引起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 (3)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 (4)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5)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2026版P342;2027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