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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二类坝相应的大坝工作状态。
根据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建管 [2003] 271 号)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 6~10 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 防洪标准》 G B 50201—2014 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 防洪标准》 G B 50201—2014 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2025版P257,【】2026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