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水利工程目标控制 > 第4章 堤防与河道整治工程 > 题目预览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的有。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当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应同意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 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误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