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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环境保护验收(一)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D正确)、准确性(E正确)和完整性(A正确)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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