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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5)房屋互换。房屋互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契税。对于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 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 义务人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此外,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2025版P120;202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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