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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情形属于 。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不同之处在于解除权的产生根据,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除的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2025版P328;202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