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中级经济师 > 经济基础知识 > 第六部分 法律 > 题目预览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说法,不正确的有 。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D错误),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2.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2025版P351;202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