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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题目 #1486678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第10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的违法情形不包括


考查未依法实施医疗器械许可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①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②未经生产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③未经经营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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