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水利工程目标控制 > 第4章 堤防与河道整治工程 > 题目预览
因发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机构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机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处理要求如下: (1)因发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机构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内未向承包人 发出复工通知的,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机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机构逾期不予批准,则承 包人可以通知监理机构,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施工合同的变更情形中“取消合同中 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红作不能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 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违约”条款处理。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暂停施工,如承包人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施工合同“承包 人违约”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