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监理工程师 > 水利工程目标控制 > 第4章 堤防与河道整治工程 > 题目预览
关于暂停施工及其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1)因发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机构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内未向承包人 发出复工通知的,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机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机构逾期不予批准,则承 包人可以通知监理机构,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施工合同的变更情形中“取消合同中 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红作不能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 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违约”条款处理。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暂停施工,如承包人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施工合同“承包 人违约”条款处理。 承包人因发包人责任暂停施工后,不能直接向发包人索赔工期和费用损失,需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D选项错误); 监理机构在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并不需要随即确定复工日期并通知承包人,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E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