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第10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 题目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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