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第10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 题目预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应当认定为
考查未依法实施药品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故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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