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第10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 题目预览
根据《药品管理法》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的资格罚为
考查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注意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是五年资格罚。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则没有这种处罚,但是会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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