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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3】建设单位计划将拟建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委托某一建设监理公司进行…

题目 #1279446 · 监理工程师 · 公路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监理基本理论、法规、监理规范与合同管理类案例

【案例题3】建设单位计划将拟建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委托某一建设监理公司进行施 工阶段的监理。建设单位预先起草了一份监理合同(草案),其部分内容如下:
(1)除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监理单位应付出相当于对施工单位罚款额的30%给建设单位;如工期提前,监理单位可得到相当于对施工单位工期提前奖的30%奖金。
(2)工程设计图纸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相当于给设计单位的设 计费的5%的赔偿。
(3)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施工人员重伤事故,对监理单位应罚款3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对监理单位罚款5万元。
(4)凡由于监理工程师出现差错、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赔偿费。
经过双方协商,对监理合同(草案)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调整和完善,最后确定了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问题】:
1.该监理合同(草案)部分内容中哪些条款不妥?为什么?
2.如果该监理合同是一个有效的经济合同,它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3.修改、调整和完善后,请确认最后确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否包括了主要的条款内容。


第1问:首先应该明确监理单位的定位和职责。《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实施监理,负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以监理合同的形式确认双方彼此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工程监理单位通过付出劳动取得报酬,建设单位通过支付监理费用换取监理服务。 其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设单位通过签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代为管理。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是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前提。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四章11.3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如果监理工程师尽到了责任,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第2问:本问主要考核有效的经济合同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形式。 第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合同主要有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此,最后确定的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了主要的条款内容,符合对监理合同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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