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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7】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协助建设单位完善和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承担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草拟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含以下条款:
(1)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施工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査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并支付施工单位合理利润。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施工单位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施工单位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施工单位。
【问题】:
上述合同条款是否妥当?如不妥,请逐条指出不妥之处,并提出如何改正。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合同条款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 前的检查”规定以及其他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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