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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8】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
事件1: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了地质勘査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良好。施工单位依此编制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做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
事件2: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拌制混凝土。因施工单位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施工单位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建设单位否决, 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施工单位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问题】:
1.对于事件1,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请说明理由。
2.对于事件2,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请说明理由。
考查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规定。 本题的事件1性质不同于由于地质条件恶劣造成基础设计方案变化,或造成基础施工方案变化的情况,故不得要求索赔。
本题为非选项题,仅展示题干。作答请前往新站(本页不提供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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