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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4】关于路基施工监理,有以下三个背景材料:事件1:某段路基,按照…

题目 #1279448 · 监理工程师 · 公路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监理基本理论、法规、监理规范与合同管理类案例

【案例题4】关于路基施工监理,有以下三个背景材料:
事件1:某段路基,按照设计文件提供的取土场的填料为山皮土,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发现,在路基附近的河中有大量符合路基填筑要求的砂砾,且开采容易、运距较指定土场近,价格也较山皮土便宜,故在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即用此砂砾进行本段路基的填筑;但在路基填筑完成后,承包人以使用砂砾填筑路基的强度较山皮土填筑的路基强度高为由,提出了变更申请,要求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300章的砂砾垫层的单价(高于山皮土)来支付。
事件2:某施工单位承包8km路基工程,其中1km进行了分包(未经批准)。路基填筑时掺加了石灰,完工后经验收符合要求。路面施工时左半幅局部出现弹簧现象。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此合同段全线检查,发现分包队所施工的1km路段有质量问题,各层填土过厚,掺灰不匀,出现松软夹层,夹层土含水率过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最终造成质量事故。
事件3: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为了避免今后可能支付延误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将路基的完工时间延长6个星期,施工单位的理由如下:
(1)30年以上一遇的降雨。
(2)现场劳务不足。
(3)建设单位在原工地现场之外的另一地方追加了一项额外工作。
(4)无法预见的恶劣土质条件,使路基施工难度加大。
(5)施工场地使用权提供延误。
(6)工程款不到位。
【问题】:
1.针对事件1背景材料:
(1)监理工程师可否获准此变更,请写出理由。
(2)应以哪个单价支付?
2.针对事件2背景材料:
(1)此质量事故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各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出现此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2)对此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3.针对事件3背景材料:
(1)以上哪些延误是非承包人承担风险的延误?监理工程师可批准延长工期。
(2)上述的现场劳务不足问题,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由此引起的延误是不可原谅延误,不同意就此延长工期,这样处理对吗?
(3)哪些是建设单位的责任?监理工程师该如何处理?


第1问:(1)可以批准变更,因为本题目中更换路基填料属于“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情况,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合同条款中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情形之一。 (2)应以原单价支付,理由同参考答案。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因砂砾较山皮土便宜,因此按原填料单价支付也相当于建设单位针对施工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给予的奖励。 第2问: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的事故。 质量事故相关处理办法: (1)《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规定,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办理。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①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4)监理人考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天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査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施工单位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监理工程师对此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①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交质量问题分析报告及返工处理方案,经审核后报告建设单位;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驱逐非法分包人;③监督施工单位对不合格路段立即进行返工处理,处理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要求检查验收;④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⑤对现场失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责任处理。 第3问:(1)特别严重的降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可批准。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此项属于不可抗力,既不属于建设单位责任也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 (2)现场劳务不足,属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监理工程师不可批准延长工期。 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原因,导致现场劳务不足,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监理工程师认为其属于承包人自己的责任,由此引起的延误是不可原谅延误,不同意就此延长工期,处理完全正确。并且若造成整体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3)建设单位在原工地现场之外的另一地方追加了一项额外工作,属于增加合同工作内容,监理工程师可批准延长工期。此项属于建设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无法预见的恶劣土质条件,使路基施工难度加大,监理工程师可批准延长工期。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此项属于不利物质条件情形,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情形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施工单位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施工单位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 (5)施工场地使用权提供延误,属于建设单位延迟提供土地使用权,监理工程师可批准延长工期。处理办法:监理工程师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土地使用权,批准延长工期,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应按合同条款给予相应补偿。 (6)工程款不到位,属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监理工程师可批准延长工期。处理办法:监理工程师督促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双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给予施工单位适当补偿,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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