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第2章 药品管理法律和管理体系 > 题目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上述行政处罚中不包括
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A. 县级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B.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C. 法律授权的行业协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D. 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处罚的特征,其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而不包括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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